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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职务侵占行为与下属有关吗

2021-12-04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1、如果下属在明知情况下签字,下属肯定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为至少这种行为和后果是由下属参与造成的。2、本案还有主犯和从犯,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性质决定。3、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日)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此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共同犯罪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产如何定性处理,对共同犯罪法律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根据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果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一个案件的所有犯罪分子都将被定为贪污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一案件将被定为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主犯的身份是公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则全案定为侵占罪;主犯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定为侵占罪。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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