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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
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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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若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则需与自己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且无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举例来说:如果自己的父母都是60岁以上,而且自己还有一个亲妹妹。那你和自己的亲妹妹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所以还是可以分摊1000元的定额。
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是指需要赡养的老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个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 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 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 第五项至 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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