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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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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可以,起诉债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担保人在履行期间届满的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合同中对当事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在起诉的时候,起诉保证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因为双方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不管是谁都需要对于债务进行一个清偿。所以分开起诉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然保证人的这一保证债务不能无期限地存续,其必须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计算。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论。但是,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保证人并不需要立即承担保证债务,而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只在此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时,保证人方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因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不能同于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若不考虑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耽搁的可主张权利的时间,以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时间经过而届满,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然而,就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而言,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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