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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既遂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本罪。
如何确定逃税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偷税金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纳或少缴纳各种税款的总额。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各种偷税金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金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限的其他纳税人,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各种偷税金额与当年纳税金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几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和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就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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