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6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3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