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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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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如果你符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条件,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办理,而不应以”父母没有工作“为由不给办理。
在国家倡导夫妇生孩子期间,自愿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发行了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支持制度的夫妇,享受以下奖励或支持:(1)从申请月到孩子满18岁,每月领取10元以上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机构、事业组织员工的奖励费由所属公司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的企业员工的奖励费由所属公司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的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属街道事务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现,确实困难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构、事业组织员工的,退休时按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助金,其经费由原渠道支付。独生子女的父母是企业的员工,退休时,所属公司根据设立区市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对于60岁以上,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支援条件的夫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奖励支援。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支援制度给予奖励支援。(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5)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生育、没有收养的夫妇,原独生子女的父母受到奖励待遇不变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分之一的照顾。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市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惠。其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者的奖金(2)各种企业员工、城镇个人工商店和其他经济组织者的奖金在经营成本中支付(3)夫妇双方一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者业事业单位在职者,另一方没有雇佣者的情况下,在职者位全额支付(4)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夫妇,独生子女父母的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业经费中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的特别经费由政府出资、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构成。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业经费建立财政专用账户管理,由政府出资,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用账户管理,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年度父母双方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人均5元以上,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的特别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特别经费不得抵抗国家和省规定应执行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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