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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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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该两条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基于: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法院发现有错误或当事人认为有错要求改正生效的判决、裁定,这种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决本身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二是审理时查明的法律事实没有错,判决本身正确,但主要事实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以及事后当事人提出了新证据。对于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应当再审。但对于当事人的原因,再审申请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就要区别对待。再审就是改错,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审。当事人因证据不足的原因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没有任何错误,法院应该不准申请再审,只能是起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但这里所说的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现张荣起诉的证据并非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该案可以再行起诉。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可能您是对于“裁定”与“判决”形式存在误解,以下回复供您参考: 1、对于“不受理”、“驳回起诉”的,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2、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裁判结果,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只能以“裁定”形式出结果。 3、程序问题适用裁定方式处理是正确的。 建议您委托律师适当修改您的诉讼策略可能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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