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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交通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医疗纠纷赔偿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如下所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纠纷(自2002年8月2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专家数据库专业组名单(试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低岗位水平或者撤职;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开除,并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作的;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精神障碍患者沟通、会见访客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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