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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
《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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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这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以上情形的,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的。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3年以上; 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有悔改的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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