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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2021-09-29
1、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是,有一个前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2、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不过一般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请的律师,检察院一般都会同意。 3、这种程序性的事项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4、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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