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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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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如下:(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与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与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出的证据;(六)辩论和质证的内容;(七)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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