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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改建、扩建耗煤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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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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