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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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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1]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猥亵活动。嫖宿行为以明知卖淫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为前提,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嫖宿行为还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并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虽然明知幼女被迫卖淫,但只要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幼女承诺行为人的嫖宿行为的,依然应认定为螵宿幼女罪。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处罚措施: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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