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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2021-10-29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因当事人起诉的对象和程序不同而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起诉行政时,取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交集(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般起诉期限。但无论原告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的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点不同,如果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了解较晚,虽然起诉时可能仍在一般起诉期限内,但可能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一般起诉期限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原告知道这种行为,如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行为后立即送达原告,或者当面作出行政行为。这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和原告知道作出之日,实际上是重叠的。一般起诉期限从此开始。第二种情况,被告做行政行为时,原告不知道行为,后来才知道行为,或者后来有证据证明他应该知道行为,以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之日为准,从此计算6个月的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房地产案件为20年。举例来说,一个村离该村较远的地方有一块土地,由于距离较远,长期不使用。1985年8月1日,县政府修建了一条通往县城的公路,占用了这块土地,但没有通知村庄。直到2005年这条公路要拓宽,村里才有人提到,修路的时候好像占了村里的一块地。2005年6月1日,村长去县政府询问,县政府发现当年确实占用了村里的土地,但由于时间长,不予补偿。村长不服,县政府说不服就告诉你。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本案的诉讼期限应如何计算?首先,从村长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2005年6月1日),到2005年12月1日;从行政行为之日起,即1985年8月1日起,计算20年(房地产案件),计算2005年8月1日;最后取两个时间段的交集,实际上可以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是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只有2个月。二、起诉行政不作为时起诉期限的特殊计算方法(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构成此类案件需要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有作为(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计算不同于行政案件,包括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起诉。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政府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在15个或者最多30个工作日后起诉行政机关拒绝回复的行为。其次,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第三,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立即起诉。比如路边发生的一起聚众斗殴,路过这里的巡警视而不见。虽然当事人呼救,但巡警仍然充耳不闻,但在斗殴中受伤的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没有规定终限。从理论上讲,其终限应为起限后6个月,即与起诉案件相同。三、复议后起诉时起诉期限的特殊计算方法(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法律对15天的起诉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例外。第四,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是指原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延误起诉期限,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的延长是指原告因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延误起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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