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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人员,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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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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