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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
1、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后面没再持续发生,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处罚了;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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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嫖娼的追溯期应当是六个月。 2、如果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3、行为人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吸引客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2、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惩罚措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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