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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⒎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⒎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⒎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⒎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⒎5胸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⒎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⒎7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⒎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⒎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⒎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需要验收、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验收、鉴定。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必须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检查、鉴定应在二十天内完成的二十天以上,应当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接受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接受检测,在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分配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查、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在交通事故的检查鉴定过程中,根据对方的不同,检查鉴定的时效也不同。有的是两天,有的是三天,有的是二十天。因为车祸中的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最后的责任划分,所以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有疑惑的还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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