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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怎么办?法律对不同主体有相应的救济程序。1、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不起诉决定。当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达被害人。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3、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不起诉的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可以上诉,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不能对刑事部分直接提起上诉
批捕后决定不起诉的就应该释放当事人,检察院批捕后,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侦查阶段,只有在审查诉讼阶段,检察院才有决定不诉讼权。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的,能够决定不诉讼,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 (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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