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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
(一)提交请求书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1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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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一形式,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批准。如果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一)、所需文件及资料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附图) 2.指示函,在函中应指明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优先权时尚需注明首次申请国家/地区的申请号及优先权日。 3.一份合格的委托书,可在中国申请日之后两月内提交。 4.如果在中国的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上填具的申请人不相同,还需要提交一份转让证明,如果该转让证明是复印件,尚需经过公证。 经过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和申请权转让证明(如必要时)均可延至中国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 (二)、如果一年的优先权已过日期,但该申请在其它申请国尚未公开,则该申请在不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仍可在中国提交。 (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要求保护方法,而且必须包括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则可不包括附图。
专利法中确实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名称不能出现宣传性用语,但是在实际中,审查员会适当地放宽要求,根据《审查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来执行。对于专利申请名称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一致性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均一致。2、全面性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3、非技术词语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4、含糊词语、笼统词语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5、字数和标点符号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宣传性用语一般是属于上述第3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离谱、明显夸张的宣传性用语就放过了。例如,涉及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涉及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为明显夸张用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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