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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认股权的依据包括: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在股东名册中备案,记录股东的姓名、姓名、住所、...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法律文件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章程、出资证明、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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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是资格确认的文书,例如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隐名股东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时候,都可以用确认书确认股东的资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第一、股东签署第二、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第三、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第四、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第五、股东记入股东名册第六、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第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诉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转让取得股权,具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本的,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让金额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让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上述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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