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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
1、主动性和资源性是主动投案的实质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阐述。只有结合在案的证据,全面客观分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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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怎么认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投案自首的最新法律规定自首情节认定符合法定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为: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被告人自首应该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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