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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坏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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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工伤事故兼有人身伤害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同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操作上一般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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