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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钱不多,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判决时不可能提前预知对方会下落不明而必须公告送达,所以判决书中不可能明确该费用的承担问题...
1、因公告形式的不同以及各地报纸版面费用标准收取不同,所以各地法院收取公告费也不尽相同。 2、国务院通过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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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费用为限字数在200以内,普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整,加急价格为人民币390元整。其它各种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价格分别为: 公告类别限字(个)普通价格(元)加急价格(元)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200 200 260 开庭传票 200 200 260 公示催告 200 600 800 破产文书 200 600 800 宣告失踪、死亡 200 300 390 执行文书 200 300 390 海事诉讼文书 200 600 800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200 300 39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离婚诉讼中,涉及公告费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一般而言,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的费用是300元,有字数限制,即不能超过多少字。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整个版本都给你发布公告,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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