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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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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五)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证标志、租价标签,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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