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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如果财产和营业事务已由管理人接管的,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
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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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确认清楚该服装厂是否具有独立法人; 2、如是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向该厂注册地的法院申请破产; 3、申请程序: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更详尽资料,请查阅破产法。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企业因严重亏损、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最终不能强制执行,不得作为破产之债,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执行程序中申请破产的问题,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二。”拒此可知,扭亏无望、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但并非就失去信用,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取得担保,可提出破产申请:“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予宣告破产,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另外,资不抵债、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首先,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三,严重亏损。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有关金融机构。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团体、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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