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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定补充协议的,如果没有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定补充协议的,如果没有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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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销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未约定补充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不得支付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补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仍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人承担维修、重作、更换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制定补充协议的,如果没有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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