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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当事人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为准。与开发商虽然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交付条件为取得产权证,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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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合同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中或签订后产生的,是补充或修改或变更主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根据主合同设立的,没有独立性。如果主合同不成立,补充合同的效力就无从谈起。补充合同是由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而订立的。其订立可以明确主合同中的一些模糊约定,使主合同的初衷更加准确、完善和可操作,进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从而减少合同纠纷。补充合同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补充合同中明确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完全有效。如果与原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但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规定的内容做出过多的新规定。补充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不再是补充合同,而是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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