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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使得买受人购房目的落空,进而导致用银行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目的不能实现。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两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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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断供,银行一般会从开发商账户上划扣,然后将债权转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房人一次性或经开发商同意协议分期还款,房子还是买房人的,如买房人不能一次性或经开发商同意协议分期还款,开发商会诉请解除购房合同,拿回房子,并要求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不会抓人,如果买房人有能力偿还而不还,就有可能被拘留。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最高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根据和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哪些法律依据的相关信息,对于最高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了,在适用的时候我们需要有以上依据。
你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用他们公司老板名下的一套房产抵了工程款这个么,请问当时合同约定房子不是是抵押是买卖是么?银行已经用其房子抵押。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提前还款,可解除抵押,或者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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