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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周年离婚时彩礼的判决原则

2024-11-1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的不当行为应受到的禁止。然而,在传统习俗交付聘礼的情况下,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被视为具有退还的权利:首先,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尽管已办理了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生活中未能共同相处;最后,在婚姻缔结之前支付的聘礼导致赠与人生活状况艰难。针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需以男女双方正式离婚为前提条件。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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