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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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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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