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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定程序破产,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无需再承担不足额债权清偿的法律责任。二、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
公司吊销清算有期限限制,即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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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一、设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评估、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工作,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结束,未得到清算债权,不予清算。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原公司。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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