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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收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相关程序规定 首先由基层司法行政执行机关向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违规行为作出汇报,就是要司法所写一份汇报,要写明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违规行为,并且要说明司法所已进行的通知、警告等措施;其次,县(区)级向同级公安提交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措施,提请收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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