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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
(一)协议变更。无论是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关系的,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二)诉讼变更。如果夫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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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只要具有上述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两个途径,一是两方协商,对于子女抚养的相关条件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署。但是这个时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还是仅仅在双方之间具有效力,无相关对外效力。接下来需要针对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这个时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个时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变更的证据,要求全面真实,点明对方在抚养上的不利条件,对于子女成长不利,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
儿童监护权的变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儿童监护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儿童监护权,然后可以签订变更监护权的协议,按照协议履行。另一种是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然后根据最终法院的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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