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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银行贷款离婚后一方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

2022-03-14
夫妻双方离婚后,原本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房产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划归一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业务。在这样的案件中,转按揭业务是指已在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在贷款期间内,由于离婚的原因,房屋产权和按揭贷款需同时转让给夫妻一方,并由贷款银行为其办理贷款转移手续的业务。从上述内容可知,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和法院离婚判决对银行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银行不为借款人办理转按揭业务,夫妻双方仍然应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要求未取得房产一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显然并不现实。因此,办理转按揭业务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从下面两种方案作出选择:一.结合银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查转按揭申请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如果申请人的条件符合银行上述规定,则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按揭业务。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办理了转按揭业务,原住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已经发生变更,以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仅仅为转按揭人的债务,银行不能再要求原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经审查,如果转按揭申请人不符合银行办理转按揭业务要求的条件,则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转按揭业务,而应直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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