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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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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三种:(1)共同执行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均为事务执行人,享有同等执行权;(2)委托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集中委托给受托的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行使,其它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分别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某项或者部分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各合伙人只在被委托授权的单项事务或部分事务上有执行权。
经营业绩的稳定与提升,与监事会的良好程度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良性运作的监事会为企业长效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效应,对促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运作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那么,如何完善和发挥经营企业监事会的治理功能,并借助监事会在企业内控机制上发挥特定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对监事会相关方面的探讨亦成为企业需要亟待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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