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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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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可以打消协电话,让消协处理。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按照通俗的理解,虚假广告主要包含虚假的内容宣传和引人误解的信息传递,一般表现为广告宣传的内容或服务并不具备相应的质量或不能达到其所宣传的效果,抑或是使受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联想,因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前段时期查处的佳洁士牙膏广告和碧生源茶广告等都属于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界定:(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如何衡量商品的宣传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呢?该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涉及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具体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作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们称之为广告主,也就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各类企业。在强烈的市场竞争中,面对众多生产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广告主为了最大限度推销、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占领更大的市场,获取更多利润,有时会过分夸张、夸大宣传其商品和服务的功效。广告主若发布虚假广告,根据法律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欺骗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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