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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的数额,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
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一般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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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金额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来认定,比如,团伙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关于诈骗数额标准的确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犯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的数额,而非最终获利的数额。行为人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 比如购买电脑、支付租金、员工工资等费用。共同犯罪案件中,诈骗数额并非是个人经手、骗取或是获利的数额,而是全案诈骗数额的总数。 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金额,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最后以在案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涉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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