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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定监视居住,可折扣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不会中断被告人的调查,也不意味着无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时,机关应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在监视期满之前,可以向决定机构提出立即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嫌疑人认为被告人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可以向决定机构提出等待审查的申请,决定机构在监视居住期满之前,或者在监视居住期满之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待审查。
1、羁押是指将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监视居住并不是在看守所执行,所以监护居住不算羁押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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