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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废旧放射源,是指已超过生产单位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改变、生产产品的更改等因素致使不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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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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