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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眉山的段律师,本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部门。据你所述,你朋友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具体判决多久需要根据相关情节...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至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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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20XX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 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5月21日下午两点四十分三点左右,受害人的工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辛某的证言),此工作范围和铲煤工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工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行为控制能力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 4、对于死者马某误入铲煤工作区域的过程被告人王某根本无法预见。 5、按照正常工作状态绝不会发生此案。 6、被告人王某为人忠厚、工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 7、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马xx。 20XX年xx月xx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20XX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 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5月21日下午两点四十分三点左右,受害人的工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辛某的证言),此工作范围和铲煤工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工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行为控制能力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 4、对于死者马某误入铲煤工作区域的过程被告人王某根本无法预见。 5、按照正常工作状态绝不会发生此案。 6、被告人王某为人忠厚、工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 7、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马xx。 20XX年xx月xx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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