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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效力

2022-10-12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效果发生,其存在是为了让他人对自己发出要约,是一种预备行为。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的宣传等。我国目前并未完全肯定要约邀请的效力,发出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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