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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性和可撤销性区分

2024-11-13
合同的无效性和可撤销性之间存在几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它们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的形成原因复杂,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欺骗和恐吓等因素;而无效合同的原因相对单一,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情况。 其次,在认定程序上,两者也有所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程序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动发起,而无效合同的确认程序则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自行裁定为无效。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两者具有显著差异。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永久失效,而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获得撤销之前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后,由于这两种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无法得到法律认可,其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则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和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等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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