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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的,应当支付诉讼费;刑事案件上诉的,不需要支付诉讼费;行政案件上诉的,应当支付诉讼费。
刑事申诉案,受理机关不收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所称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具备下列受理条件:(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属于本院管辖;(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⒈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属于除外情形,建议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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