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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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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对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而未能执行完毕的刑期,转换为假释考验期,如果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新罪或漏罪的情况下,那么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按照法律规定,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应当注意,虽然假释考验期满后,依法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服刑人员仍然应当及时联系管理执行机关,即原服刑监狱,办理有关刑满手续,完整地履行服刑程序,避免手续不全。因为程序不完整、手续不全的,可能会对刑满人员将后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宣告。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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