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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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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XX领导下,由中国XX(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军区、XX(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XX和乡(含民族乡、镇,下XX、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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