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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无法有效。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 3.法律规定,父母...
1、无效。 2、对于亲生父母与女儿关系。这种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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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亲子关系(父子、母子等关系)是不能断绝的。即使你、或者你的前夫再婚,也不能断绝。 孩子由谁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并拥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权)。 如果你的前夫不要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的;但你对孩子的探视权无论如何不应当被剥夺,如果他阻碍你探视孩子,你可以通过打官司来实现探视权。
根据我国《》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所以,如果这个儿子是您亲生的话,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解除这种亲子关系的。
断绝母子关系协议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律效力。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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