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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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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仲裁制。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最基层的在乡镇一级政府里,虽然代表政府工作,挂的是农经管理站的牌子,人员都是政府的,不服他们的仲裁,可以到县级仲裁机关申诉。县级设在县政府农业局,对外叫仲裁委员会,其实是农业局说了算。各省情况不一样,但大致都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管辖。对乡(镇)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 你可以在本乡申请仲裁。 对了,不服仲裁的结果,你还可以上人民币法院经济庭起诉。
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虽然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非没有权利。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一定土地上修建的特殊建筑物,对于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修建,坟墓的样式,规模、何时搬迁等,死者近亲属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只不过这种处分权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分割建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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