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
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自然人自然人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单位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4、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和罪的区别如下:《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