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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的,或监事会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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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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