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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是指履行期届满的债权。债务人在履行期内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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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取消。“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就是你借给张三10万元资金,约定年息15%,这就是债权。你投入张三的公司1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40%,约定按比例分红或者承担风险,这就是股权。新会计准则中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都在“持有至到期资产”科目中核算。
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权可以是未到期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只要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当事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及当事人约定,就可以有效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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